陳鴻森 | 北朝經學史小考(下)
摘要
南北朝時,南北學風異尚。惟因北朝經學著作,今多不傳,故歷來論述北學,大抵依據《北史‧儒林傳序》相沿成說。本文特就《尚書孔傳》之北傳、北學併於南學之故、北朝之《公羊》學,以及《尚書正義》與二劉義疏之關係等四事,加以檢討:(一)《孔傳》傳行北朝年代,舊有二說,《北齊書》、《北史》以為在北齊武平末;孔穎達《正義》則謂隋初始傳入河朔。此二說俱未確,本文列舉《水經注》等證,論述《孔傳》北魏時即已流播河北。(二)皮錫瑞《經學歷史》認為北朝經學固守鄭、服舊義,學最純正;乃其後竟為南學所併,係因“人情既厭故喜新,學術又以華勝樸”所致。本文則鉤稽史實,認為北朝學術荒疏,實其終為南學所併之主因。(三)皮氏認為《北史‧儒林傳》所言“何休《公羊》大行河北”之說,並非實錄。實則《北史》此說係本之魏收《魏書》。茲據《魏書》傳志參互考證,北魏時何休《注》風行河北,其說宜可信;特北朝學風多三傳兼習,故學者鮮以《公羊》專門名家耳。(四)《尚書正義》一書,論者多言其書除唐人駁正劉炫諸處外,其餘俱本劉炫舊疏。因劉炫《尚書述議》久亡,此一假說迄難斷其然否。今證以日本所存劉炫《孝經述議》殘本,更由本疏推勘,可決《尚書正義》實參用、截取劉炫、劉焯兩家義疏而成,非如劉毓崧、潘重規等所言,專據劉炫一家也。
《尚書正義》與二劉舊疏
唐人《五經正義》多本前代舊疏,各經《正義序》率有明文,《毛詩正義序》云:“其近代為義疏者,有全緩、何胤、舒瑗、劉軌思、劉醜、劉焯、劉炫等。然焯、炫並聰穎特達,文而又儒。……今奉敕刪定,故據以為本。”[1] 是《毛詩正義》以二劉義疏為本。《禮記正義序》則言:“其為義疏者,南人有賀循、賀瑒、庾蔚、崔靈恩、沈重、〔范〕宣、皇(甫)侃等。北人有徐道明(阮校:當作“遵明”)、李業興、李寶鼎、侯聰、熊安〔生〕等。其見於世者,唯皇、熊二家而已。……今奉敕刪理,仍據皇氏以為本;其有不備,以熊氏補焉。”[2] 則《禮記正義》以皇侃《疏》為本,並以熊安生書補其未備。又《左傳正義序》言:“其為義疏者,則有沈文阿、蘇寬、劉炫。……劉炫於數君之內,實為翹楚。……今奉敕刪定,據以為本;其有疏漏,以沈氏補焉。”[3] 則《左傳正義》以劉炫《述議》為本,並以沈文阿之說補其疏略。而《尚書正義序》第言:
其為正義者:蔡大寶、巢猗、費甝、顧彪、劉焯、劉炫等。其諸公旨趣,多或因循,帖釋注文,義皆淺略。惟劉焯、劉炫最為詳雅。……今奉明敕,考定是非。謹罄庸愚,竭所聞見,覽古人之傳記,質近代之異同,存其是而去其非,削其煩而增其簡,此亦非敢臆說,必據舊聞。[4]
《尚書正義》,日本弘化四年熊本藩時習館影刻足利學校藏南宋兩浙東路八行本
此序並未明言《尚書正義》據何家義疏刪定,與前述諸經《正義序》獨異。[5] 皮錫瑞《經學歷史》嘗嗤其疏,云:
《尚書‧舜典疏》云:“鞭刑,……大隋造律,方始廢之。”《呂刑疏》云:“大隋開皇之初,始除男子宮刑。”以唐人而稱“大隋”,此沿二劉之明證。是則作奏雖工,葛龔之名未去;建國有制,節度之榜猶存。疏失可嗤,不能為諸儒解矣。[6]
除皮氏所舉二例外,《武成篇》:“罔有敵于我師”,《正義》云:“稱‘我’者,猶如自漢至今,文章之士雖民,論國事莫不稱我,皆云‘我大隋’,以心體國,故稱‘我’耳,非要王言乃稱我也。”[7] 斯亦其比。王鳴盛《蛾術編》卷一“唐人《尚書》等《疏》承襲前人”條謂:“此皆隋儒語也。知孔《疏》多襲取焯、炫,自運者少,所以‘大隋’、‘我大隋’字尚刪未淨,其麤疏如此。”[8] 王氏《尚書後案》卷二十七亦言:“此經《疏》名雖繫孔穎達,其實皆取之顧彪、劉焯、劉炫,三人皆隋人,故未經刪淨處,元文猶有存者。”[9] 此俱以今本《書疏》殘留“大隋”之文,非唐人之語,據此推斷《尚書正義》其書亦沿襲隋代劉炫等三家舊疏之證也。
嘉慶末,劉文淇著《左傳舊疏考正》八卷,枚舉諸例,倡言:《左傳正義》非特以劉炫之書為本,且“唐人所刪定者,僅駁劉炫說百餘條,餘皆光伯《述議》也”。[10] 如其說,則今本《左傳正義》除唐人駁正劉炫之說百餘處外,其餘皆仍劉炫《述議》原本。其後,文淇之子劉毓崧繼撰《周易舊疏考正》、《尚書舊疏考正》各一卷,推闡父說,謂《周易》、《尚書》兩經《正義》,其實亦本前代舊疏。[11] 《尚書舊疏考正》計列三十三事,條陳《正義》沿襲之跡。今細覈其說,除王鳴盛所舉“大隋”之語三事,以及劉毓崧另舉《胤征篇》兩事外,其餘諸例多憑臆測,難以為確據。《胤征》:“惟仲康肇位四海”,《正義》曰:
以羿距太康於河,於時必廢之也。《夏本紀》云云。……計五子之歌,仲康當是其一。仲康必賢於太康,但形勢既衰,政由羿耳。
劉毓崧《考正》云:
此《疏》云:“計五子之歌,仲康當是其一。”《新唐書‧曆志》引劉光伯之說云:“炫以五子之歌,仲康當是其一。”二者語意正同。此《疏》必光伯之筆,非唐人之筆也。[12]
又“辰弗集于房”,《正義》曰:
昭七年《左傳》曰:“晉侯問於士文伯曰:何謂辰”云云。……房,謂室之房也,故為所舍之次。計九月之朔,日月當會於大火之次。《釋言》云:“集,會也。”會即是合,故為合也。日月當聚會共舍,今言日月不合於舍,則是日食可知也。……或以為“房”謂房星,九月日月會于大火之次,房心共為大火,言辰在房星,事有似矣。知不然者,以“集”是止舍之處,言其不集於舍,故得以表日食;若言不集於房星,似太遲太疾,惟可見歷錯,不得以表日食也。且日之所在,星宿不見,正可推算以知之,非能舉目見之。君子慎疑,寧當以日在之宿為文,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。
劉毓崧辨之云:
案《新唐書‧曆志》云:“《書》曰:‘乃季秋月朔,辰弗集于房。’劉炫曰:房,所舍之次也。集,會也;會,合也。不合,則日蝕可知。或以房為房星,知不然者,且日之所在,正可推而知之。君子慎疑,寧當以日之宿為文。”與此《疏》之說語意正同。此《疏》蓋亦光伯之筆,唐人削去其姓名,遂攘為己說耳。[13]
如劉氏舉證者,此據《新唐書‧曆志》引劉炫之說,可以證知《胤征‧正義》兩文必出劉炫《述議》無疑。
劉毓崧像
潘重規先生推闡劉氏父子之意,撰《尚書舊疏新考》一文,[14] 認為《尚書正義》實據劉炫《述議》為本,唐人駁正劉炫者無過十之一二,其餘不駁者,悉用劉炫舊疏也。其說略云:
案《武成篇》曰:“惟一月壬辰旁死魄。”《傳》曰:“旁,近也,月二日近死魄。”《正義》曰:“此月辛卯朔,朔是死魄,故月二日近死魄。魄者,形也,謂月之輪郭無光之處名魄也。朔後明生而魄死,望後明死而魄生。《律曆志》云:‘死魄,朔也;生魄,望也。’《顧命》云:‘惟四月哉生魄。’《傳》云:‘始生魄,月十六日也。’月十六日為始生魄,是一日為始死魄,二日近死魄也。顧氏解‘死魄’與小劉同;大劉以三日為始死魄,二日為旁死魄。”案此《疏》稱“顧氏解‘死魄’與小劉同”者,即謂同於此《疏》“一日為始死魄,二日為近死魄也”。大劉以三日為始死魄,二日為旁死魄,與小劉異。據此,知沖遠作《疏》實依小劉為本,間與大劉、顧氏校其同異。所謂與此異者,即指小劉《疏》而言。不然,此所謂“與小劉同”,小劉果何在也?此足明沖遠作《疏》必以光伯為本。賴此“與小劉同”一語之存,而全書之底蘊盡宣,誠快事也。
若謂沖遠兼取諸家,初無主客,則《正義序》列舉疏人,顧氏先於小劉;此《疏》之說,顧、劉既同,則取顧氏之說已足。或則先列顧氏,校以小劉,於時則序,於辭則順,何謂“顧氏解與小劉同”也?此又足明沖遠所本,必以劉炫為主。……知此則披滯發蘊,全書皆可暢通矣。舉此一條,不獨知《正義》本於隋人,且即本於劉炫矣。
又案《呂刑篇》云:“下刑適重上服,輕重諸罰有權。”《傳》曰:“一人有二罪”云云。《疏》曰:“……劉君以為上刑適輕,下刑適重,皆以為一人有二罪。……知不然者,案經既言‘下刑適重上服’,則是重上服而已,何得云輕贓亦備?……劉君妄為其說,故今不從。”據此《疏》沖遠駁正劉君,特申其不從之故,又足明其餘不駁者,即用劉君之說矣。
潘氏之說議論駿發,探賾抉隱,奏刀砉然。顧余詳覈潘文所舉諸證,除上引劉毓崧所舉《胤征》二事,及此《武成》一例,可決《尚書正義》必本諸劉炫舊疏無疑。然但據此三例,遽斷《正義》全疏悉以劉炫為本,且謂除孔穎達駁正劉炫諸處外,“其餘不駁者,即用劉君之說”。余按此說尚覺輕斷,即如所舉《舜典》:“在璿璣玉衡,以齊七政”,《正義》曰:“江南宋元嘉年,皮延宗又作《渾天論》,太史丞錢樂鑄銅作渾天儀,傳於齊梁。周平江陵,遷其器於長安,今在太史臺矣”云云;[15] 又“金作贖刑”,《正義》言:“後魏以金難得,合金一兩收絹十匹。今律乃復依古,死罪贖銅一百二十斤”云云,[16] 潘氏雖引《隋書‧天文志》、《刑法志》為證,知此所言“今在太史臺”、“今律”云者,皆屬隋事。然此及王鳴盛所舉“大隋”三例,僅可證明《正義》承襲隋人舊疏,卻不足以論斷此《疏》專據劉炫也。因劉炫《尚書述議》久亡,遺說難稽,劉毓崧及潘氏此說果信然否,固難憑臆懸斷。
余考日本故籍惟宗直本《令集解》引《尚書述議》二事,卷九《戶令》引:
《尚書述議》云:“既歷三紀,世反風移。”《注》云:“十二年曰紀。”《議》曰:“殷民遷周,已歷三紀。十二年者,天之大數,歲星、大歲皆十二年而一周天,故十二年曰紀。”[17]
檢《畢命篇‧正義》,此《疏》云:
……是殷民遷周,已歷三紀。十二年者,天之大數,歲星、太歲皆十二年而一周天,故十二年曰紀。[18]
疏文與《令集解》所引《述議》全同,則此《疏》為《述議》舊文,斷然可知矣。另《令集解》卷十四《賦役令》引:
《尚書‧旅獒篇》:“大保訓于王曰:嗚乎!明王慎德,四夷咸賓,無有遠邇,畢獻方物,惟服食器用也。”孔安國云云。《述議》曰:“惟可以供服食器用者,玄纁錦紵,供服也;橘柚菁茅,供食也;羽毛齒革瑤琨篠簜,供器用也。”[19]
檢《旅獒篇‧正義》,其文與此所引《述議》悉同,[20] 惟“玄纁錦紵”,今《正義》“錦”字作“絺”耳,是《正義》此文亦沿襲《述議》無疑。按二劉之書俱名《述議》,[21] 直本所引,雖不記其為炫為焯,然據藤原佐世《日本國見在書目錄》,但著錄“《尚書述議》廿卷,隋國子助教劉炫撰”,[22] 不載焯書,則日本國舊傳惟炫書耳。《令集解》所引,其為劉炫《述議》固可知矣。
上舉二事,似可證成潘氏之說,以《尚書正義》所據即劉炫《述議》,其未經唐人駁正者,皆劉炫舊疏也。惟此說尚有可疑處,考《呂刑篇》,孔《傳》釋“呂刑”名義云:“〔呂侯〕後為甫侯,故或稱甫刑。”《正義》曰:
《禮記》、書傳引此篇之言,多稱為“甫刑曰”,[23] 故《傳》解之:“後為甫侯,故或稱甫刑”。知“後為甫侯”者,以《詩‧大雅‧崧高》之篇〔為〕宣王之詩,云“生甫及申”;《揚之水》為平王之詩,云“不與我戍甫”,明子孫改封為甫侯。不知因呂國改作甫名?不知別封餘國而為甫號?然子孫封甫,穆王時未有甫名,而稱為“甫刑”者,後人以子孫之國號名之也,猶若叔虞初封於唐,子孫封晉,而《史記》稱《晉世家》。然宣王以後改呂為甫,《鄭語》史伯之言,幽王之時也,乃云:“申呂雖衰,齊許猶在”。仍得有呂者,以彼史伯論四嶽治水,其齊許申呂是其後也,因上“申呂”之文而云“申呂雖衰”,呂即甫也。[24]
此疏釋孔《傳》之說,以《呂刑》又稱“甫刑”者,乃因呂侯子孫後來改封甫侯故爾。然呂侯子孫改封於甫,史無明文,疏家不過因《崧高》、《揚之水》詩中有“甫”之稱,臆為之說耳。惟如其說,既言呂侯子孫改封於甫,則穆王時固不應有“甫”之名號,[25] 呂侯頒布之刑,自不得預稱為“甫刑”;則稱“甫刑”者,蓋“後人以子孫之國名之”。然《大雅‧崧高》為宣王時之詩,《崧高》既言“生甫及申”,則知宣王以後已改呂為甫矣,何以幽王時史伯復言“申呂雖衰,齊許猶在”,不稱“甫”而仍用“呂”之舊稱?疏家因曲為之說,謂彼乃史伯論四嶽治水云云。詳繹疏文,《正義》因拘守孔《傳》“先封呂侯,後為甫侯”之說,不免隨處疑竇,疏家雖勉為彌縫,終覺左支右絀也。
劉炫別著《孝經述議》五卷,本傳、《隋志》、《日本國見在書目錄》並著於錄,其書宋代以後中土久佚,日本尚存殘本。[26] 今檢《孝經述議》卷二《天子章》“《甫刑》云: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”,《述議》曰:
《呂刑》於今文為“甫刑”。孔於《尚書傳》云“後為甫侯,故或稱甫刑。”斯不然矣。《詩‧大雅‧崧高》之篇,宣王之詩也,已言“惟申及甫”;《外傳》史伯之言,幽王時也,乃云“申呂猶在”,是非先為呂而後為甫也。此“甫”、“呂”之字,古文異文,事經燔書,各信其學,後人不能改正,兩存之耳,非先後異封也。[27]
劉炫駁《尚書》孔《傳》“後為甫侯”之說,認為“呂”、“甫”之字乃“古文異文”耳,非“先後異封”也,其說與《尚書正義》截然而異。設如潘重規先生之說,《尚書正義》皆本劉炫《述議》,則同一劉炫之說,何以自相悖戾如此?
又《呂刑篇‧書序》:“呂命,穆王訓夏贖刑,作《呂刑》。”孔《傳》曰:“呂侯以穆王命,作書訓暢夏禹贖刑之法,更從輕以布告天下。”《正義》云:
《周禮》職金掌受士之金罰、貨罰,入于司兵,則周亦有贖刑。而遠訓夏之贖刑者,《周禮》唯言士之金罰,人(按即“民”字)似不得贖罪;縱使亦得贖罪,贖必異於夏法,以夏刑為輕,故祖而用之。……周承暴虐之後,不可頓使太輕,雖減之輕,猶重於夏法。成、康之間,刑措不用;下及穆王,民猶易治,故呂侯度時制宜,勸王改從夏法。[28]
劉炫《孝經述議》則言:
《周禮》職金掌士之金罰、貨罰,則周亦有贖。呂侯不訓周贖而訓夏贖者,周人制刑,重於夏世。於時上失其道,民不堪命,故訓夏刑,所以寬其民,美其事,故《尚書》著其法也。[29]
二者解說呂侯不用周贖而“訓夏贖刑”之故,其說截然而異。《尚書正義》以為:穆王承成、康之後,“民猶易治,故呂侯度時制宜,勸王改從夏法”;劉炫《孝經述議》則謂:“於時上失其道,民不堪命,故訓夏刑,所以寬其民。”二說枘鑿,較然易知。
按此二例,但釋“呂刑”名義耳,《正義》與劉炫之說已違異若此,然則劉毓崧、潘重規先生言《尚書正義》除唐人駁正劉炫之語外,“其餘不駁者”,皆即劉炫之說,知不然矣。意者,上引《呂刑‧正義》兩文,蓋即劉焯之說,請進而論之。《尚書正義序》論二劉得失云:
焯乃織綜經文,穿鑿孔穴,詭其新見,異彼前儒,非險而更為險,無義而更生義。……使教者煩而多惑,學者勞而少功,過猶不及,良為此也。
炫嫌焯之煩雜,就而刪焉。雖復微稍省要,又好改張前義,義更太略,辭又過華,雖為文筆之善,乃非開獎之路。[30]
據此,知劉焯義疏好“織綜經文,穿鑿孔穴”,“非險而更為險,無義而更生義”,劉炫嫌其煩雜,就而刪焉;而炫書則“好改張前義(即劉焯之說),義更太略,辭又過華”。然則劉焯猶存北學“深蕪”之本色,劉炫則近於南學之“約簡”矣,此二家義疏神貌之異也。
今觀上舉《正義》疏釋呂侯“訓夏贖刑”之故,先據《周禮》職金職掌,以證周代自有贖刑;周既有贖刑,而呂侯乃訓夏之贖刑者,則因“《周禮》惟言士之金罰,民似不得贖罪;縱使亦得贖罪,贖必異於夏法。以夏刑為輕,故祖而用之”。實則載籍於夏、周贖刑異同,初無明文,此不過因孔《傳》“從輕”之語敷衍為說耳。既以夏刑為輕,然《周禮》刑數二千五百,《呂刑》五刑之屬三千,其刑數反較《周禮》為多,似與“夏刑為輕”之說不合矣;疏家因更分說《周禮》五刑墨、劓、宮、剕、殺罪各五百,“輕刑少而重刑多”;《呂刑》則墨、劓皆千,剕刑五百,宮刑三百,大辟二百,是“輕刑多而重刑少”,故“訓夏贖刑”是改重從輕也。孔《傳》“從輕”之意,既析言明白矣,疏家乃“非險而更為險,無義而更生義”,逆問:周公既為聖人,當相時制法,何以反使刑罰太重,致穆王需“訓夏贖刑”,改易從輕?疏家因此反復闡述夏法所以為輕、周公制法何以重於夏刑,以及呂侯勸穆王改從夏法之故,以明周公制法“非不善也”。下文更重申呂侯雖能“度時制宜”,然非其才高於周公。云云之說,累累數百言,此非即孔穎達所譏“織綜經文,穿鑿孔穴”、“無義而更生義”、“使教者煩而多惑”者耶?此正北學窮其枝葉“深蕪”之本色。然則上引《呂刑疏》二文,鄙意以為此即劉焯之說,諒非過論。而劉炫“嫌焯之煩雜,就而刪焉”,且“好改張前義”,由上舉《孝經述議》兩文證之,知其說《甫刑》名義,呂侯何以“訓夏贖刑”之故,均改易焯說,義背孔《傳》,故《正義》屏之而采用劉焯之說。
《北史》劉焯本傳云:
劉炫聰明博學,名亞於焯,故時人稱“二劉”焉。天下名儒後進,質疑受業,不遠千里而至者,不可勝數。論者以為數百年已來,博學通儒無能出其右者。[31]
《北史》,明刻本
時論推挹如此。《尚書正義序》亦稱諸家義疏,“惟劉焯、劉炫最為詳雅”。乃今通檢《正義》全書,引用劉焯之說者僅六事,其明引小劉者亦止六事,而引顧彪之說反多達五十事(其餘蔡大寶、巢猗輩之說俱未之取),豈非輕重失衡乎?今考《皋陶謨》:“曰贊贊襄哉”,《正義》言:
王肅云:“贊贊,猶贊奏也。”顧氏云:“襄,上也,謂贊奏上古行事而言之也。”經云“曰”者,謂我上之所言也。《傳》不訓“襄”為上,已從“襄陵”而釋之。故二劉並以“襄”為因,若必為因,孔《傳》無容不訓。其意言進習上古行事,因贊成其辭而言之也。《傳》雖不訓“襄”字,其義當如王說。[32]
又《泰誓上》:“惟宮室臺榭陂池侈服,以殘害于爾百姓”,孔《傳》:“侈,謂服飾過制,言匱民財力為奢麗。”《正義》云:
侈,亦奢也,謂衣服采飾過於制度,言匱竭民之財力為奢麗也。顧氏亦云“華侈服飾”;二劉以為宮室之上而加侈服。據孔《傳》云“服飾過制”,即謂人之服飾,二劉之說非也。[33]
此兩疏“二劉”同稱,即劉炫承用焯說之驗也。惟兩《疏》俱以二劉之說非孔《傳》之義,因別據顧彪之說以易之。今通覈《正義》全書引顧彪說各條,其例略可推知。蓋《正義》本參酌二劉而依用之,其二劉之說與《傳》義違背者,則用顧說以易之;二劉之說互異者,或逕為去取,或參酌顧說以定其從違;而二劉義有未盡者,間載顧說以備其義,《正義序》所謂“質近代之異同,存其是而去其非,削其煩而增其簡”也。蓋意在剪裁參合二劉疏義自成一書,故所據二劉之說俱不明著之;其明出大小劉者,非二劉互異較其從違,即二劉與孔《傳》異義,改用顧氏以易之也。
劉焯《疏》義,除《正義》所引六事外,群籍俱未引及,故無法與《正義》逐一比勘。然細加鉤稽,《正義》兼采劉焯之說,亦非全無跡可尋。前引潘重規先生論《武成疏》,據《疏》末有“顧氏解‘死魄’與小劉同。大劉以三日為始死魄,二日為旁死魄”之語,因據之推定此《疏》“顧氏解‘死魄’與小劉同”以上之文,當為劉炫舊疏,所見甚卓,確不可易。余考《洪範》:“無虐煢獨而畏高明”,孔《傳》:“煢,單,無兄弟也;無子曰獨。單獨者不侵虐之,寵貴者不枉法畏之。”《正義》曰:
《詩》云“獨行煢煢”,是為單,謂無兄弟也。無子曰獨,《王制》文。“高明”與“煢獨”相對,非謂才高,知寵貴之人位望高也。不枉法畏之,即《詩》所謂“不畏強禦”是也。此經皆是據天子,無陵虐煢獨而畏避高明寵貴者。顧氏亦以此經據人君;小劉以為據人臣,謬矣。[34]
以《武成疏》例之,此《疏》“顧氏亦以此經據人君”以上之文,當即劉焯說義,“亦”之云者,顧彪之說亦同其說也。蓋劉焯以“此經皆據天子”言,“顧氏亦以此經據人君”,獨“小劉以為據人臣”。此《疏》末既斥小劉為誤,則此一截當為劉焯義疏審矣。即此一端,可知唐人《尚書正義》實參酌、截取二劉義疏依用之,非如劉毓崧、潘重規所言,專據劉炫一家也。
另按《召誥》:“乃社于新邑,牛一、羊一、豕一。”孔《傳》云:“告立社稷之位,用太牢也。共工氏子曰句龍,能平水土,祀以為社;周祖后稷能殖百穀,祀以為稷。”《正義》云:
句龍能平水土,祀之以為社;后稷能殖百穀,祀以為稷,《左傳》、《魯語》、《祭法》皆有此文。漢世儒者說社稷有二,《左氏說》:社稷惟祭句龍,后稷人神而已,是孔之所用。《孝經說》:社為土神,稷為穀神,句龍、后稷配食者,是鄭之所從。而《武成篇》云“告于皇天后土”,孔以后土為地。[35] 言“后土,社也”者,以《泰誓》云“類于上帝,宜于冢土”,故以后土為社也。小劉云:“后土與皇天相對,以后土為地。”若然,《左傳》云“句龍為后土”,豈句龍為地乎?[36]
此《疏》末稱小劉“以后土為地”云云而駁之,則“小劉”以上之文,當亦原本劉焯義疏固可知也。蓋此以二劉對舉,劉炫以后土為地,[37] 與孔《傳》、劉焯以“后土為社”之說互異,所謂炫“好改張前義”,故《正義》黜之。另檢《武成篇》:“告于皇天后土”,《正義》云:
此告“皇天后土”,即《泰誓》上篇“類于上帝,宜于冢土”,故云“后土,社也”。昭二十九年《左傳》稱句龍為后土,后土為社,是也。僖十五年《左傳》云:“戴皇天而履后土”,彼晉大夫要秦伯,故以地神后土言之,與此異也。[38]
按《召誥疏》既言劉炫解《武成》以后土為地,今《武成疏》不見劉炫是說,反以“后土為社”,與小劉異旨,則此《疏》亦據劉焯義疏甚明。合此數證,則《尚書正義》兼用劉焯之說,固無疑義矣。
劉文淇謂《左傳正義》除唐人駁正劉炫之語外,其餘皆原本劉炫舊疏,李慈銘疑其說而未能證其非,惟言“存此一段公案可耳”。[39] 潘重規先生論《尚書正義》,亦據劉文淇之說;今以劉炫《孝經述議》證之,可灼然明斷其非。茲復由本疏推勘,知《尚書正義》實參用二劉義疏,非專據劉炫一家也。
結語
綜上各節所考,可得而言者,約有數端:
一、《尚書孔傳》之北傳,學者多據《北齊書》、《北史》之文,以為在北齊武平末;孔穎達《正義》、皮錫瑞《經學歷史》則謂隋初始傳河朔。今以酈道元《水經注》證之,知孔《傳》北魏時已傳行河朔矣,非武平末費甝《義疏》北傳,北方學者始見孔《傳》也。
二、皮錫瑞謂北朝經學之併於南學,係因“人情既厭故喜新,學術又以華勝樸”所致。今據北朝各史《儒林傳》考之,知北學本身之荒疏實其主因。
三、皮氏疑《北史‧儒林傳》“何休《公羊注》大行河北”之語,為非實錄。實則《北史》此文當本《魏書‧儒林傳序》,今據《魏書》志傳證之,其說應可信也。特當時學風不尚墨守,學者多三傳兼習,故鮮以《公羊》專門名家耳。
四、《尚書正義》一書,論者謂其書除唐人駁正劉炫諸處外,其餘皆本劉炫舊疏。因劉炫《尚書述議》久亡,此一推論迄難斷其然否。今證以日本所存劉炫《孝經述議》殘本,更由本疏推勘,可決此《疏》實參酌二劉義疏而依用之,非專據劉炫一家之學也。
注釋:
[1] 《毛詩注疏》,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,卷首,頁1-2。
[2] 《禮記注疏》,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,卷首,頁3。
[3] 《春秋左傳注疏》,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,卷首,頁2-4。
[4] 《尚書注疏》,卷首,頁2-3。
[5] 按《尚書正義序》與《毛詩》、《禮記》、《左傳》三經《正義序》,撰人應非一手。知者,三序稱諸家舊疏,並言“其為義疏者”云云,此序獨稱“正義”;三序言“今奉敕刪定”,此序則言“今奉明敕,考定是非”,其用語不同;而三序俱明著所本舊疏,惟《尚書正義序》獨不然。
[6] 皮錫瑞《經學歷史》,頁198。
[7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一,頁24。
[8] 王鳴盛《蛾術編》,卷一,頁19。
[9] 王鳴盛《尚書後案》,《清經解》,卷四三〇,頁33。又,洪頤煊《讀書叢錄》“《五經正義》用舊疏”條,其說略同(光緒十三年,吳氏醉六堂重刊本,卷八,頁15-16),茲不具錄。
[10] 劉文淇《左傳舊疏考正》,《清經解續編》本,卷首《自序》。
[11] 見《清經解續編》,卷一三四五、一三四六。
[12] 《尚書注疏》,卷七,頁9;劉毓崧《尚書舊疏考正》,《清經解續編》,卷一三四六,頁15。
[13] 《尚書注疏》,卷七,頁10;又《尚書舊疏考正》,頁16。
[14] 潘重規《尚書舊疏新考》,1956年,《學術季刊》4卷第3期,頁1-10。
[15] 《尚書注疏》,卷三,頁7。按“太史臺”,“臺”字原誤作“書”,茲從阮氏《校勘記》改。
[16] 同上注,卷三,頁16。
[17] 〔日本〕惟宗直本纂《令集解》,1924年,東京:國書刊行會排印本,頁306。
[18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九,頁7。
[19] 《令集解》,頁469。
[20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三,頁2。
[21] 《北史》、《隋書》劉焯本傳,並言劉焯著《五經述議》行於世。其書《隋志》不載,《新唐志》著錄劉焯《尚書義疏》三十卷(按《舊唐書》作二十卷,“三”字疑誤);而《劉炫傳》則言炫著《尚書述議》二十卷,《隋志》作“述義”。
[22] 〔日本〕藤原佐世編《日本國見在書目錄》,《古逸叢書》本,頁3。
[23] 按王鳴盛《尚書後案》卷二十七云:“《孝經》引‘一人有慶’二句;《禮記》引‘苗民匪用命’二句,又引‘一人有慶’二句,又引‘播刑之迪’句,又引‘敬忌’句,又引‘德威’二句,皆作‘甫刑’。”(《清經解》,卷四三〇,頁1)
[24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九,頁17。
[25] 按《史記‧周本紀》云:“甫侯言于王,作修刑辟。”亦以“呂侯”為“甫侯”。
[26] 劉炫《孝經述議》,中土久亡。1942年,日本學者武內義雄教授,時任國寶調查委員,於訪查舟橋清賢家所藏先代故籍時,發現《述議》古寫殘卷,存卷一、卷四兩卷。其餘所闕三卷,林秀一復就日本舊籍過錄之《述議》遺文,蒐輯排比,纂為《孝經述議復原に關する研究》一書,《孝經述議》舊貌,居然可見。
[27] 林秀一《孝經述議復原に關する研究》,1953年,東京:文求堂書店,頁230。
[28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九,頁16-17。
[29] 林秀一《孝經述議復原に關する研究》,頁231。
[30] 《尚書注疏》,卷首,頁3。
[31] 《北史》,頁2763。
[32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四,頁24。
[33] 同上注,卷十一,頁5。
[34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二,頁13。
[35] 按《武成篇》:“告于皇天后土”,孔《傳》:“后土,社也。”(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之一,頁22)此云“孔以后土為地”,“地”字當作“社”,阮元《校勘記》失校。
[36] 同上注,卷十五,頁4。按孔《傳》“周祖社稷”,“祖”字原誤“祀”,從阮《校》改。
[37] 劉炫《孝經述議》卷二云:“社稷之義,《傳》無明解。許慎《五經異義》載《古春秋左氏說》:社祭句龍,稷祭柱棄。《今孝經說》:社為土神,稷為穀神。鄭玄以為社者,五土之總神,稷為百穀之總神,其祭必用先王之官善於其事而死者配之。言句龍、后稷配食而已,其神非獨祭句龍、后稷也。案《周禮》之重社稷,與郊天略同。大宗伯職曰:‘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’,若是句龍之徒,不當在五岳先也。王者左宗廟,右社稷,若是古之人臣,不得與宗廟等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‘社者,神地之道’、‘祭土而主陰氣’,據祭土、神地之言,則鄭玄以社為土神,近得其實。漢世為古學者,皆未見孔《傳》。《古文尚書‧武成篇》云云,孔《傳》云:‘后土,社也。’其文‘后土’與‘皇天’相配,孔以后土為社,則孔以社為土神,義如鄭說。《書序》云:‘湯既勝夏,欲遷其社,不可。’孔《傳》云:‘湯革命創制,變置社稷,而後世無及句龍者,故不可而止。’彼欲遷者,遷配食社者,故以句龍解之,不謂社稷非土穀神也。《召誥》孔《傳》云:‘共工氏子曰句龍,能平九土,祀以為社;周祖后稷,能殖百穀,祀以為稷。’亦指解配食者也。”(林秀一《述議復原》,頁236)此劉炫說“社稷”之義也,舊不詳其說,茲悉引之以備考。據此文,則劉炫用鄭玄及《孝經》今文家說,以社為土神,稷為穀神,而以句龍、后稷為配食者,並謂孔《傳》解“后土”為社,即以社為土神,說與《正義》所據劉焯之說全異。
[38] 《尚書注疏》,卷十之一,頁22。
[39] 李慈銘著,由雲龍輯《越縵堂讀書記》,1963年,北京:中華書局,頁130。余考《令集解》卷十一《戶令》引“杜預注《左傳》曰:‘并畔為疇也。’劉炫云:‘田中之高地,種瓜豆之地也。’”(頁352)此並引杜《注》及劉炫之說,蓋節引小劉《左傳述議》也。按杜預此《注》見襄公三十年,然《正義》不見劉炫此說,即此一例,可見唐人於南北朝舊疏自有裁剪去取,非盡如劉文淇所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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